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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学品法规观察快报 - 2019年第6期
发布时间:2019-12-11 16:38:17  浏览次数:3970
    法规动态

中国(大陆)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2019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二批立项计划 (2019-08-28)

2019年8月28日,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制定了《2019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二批立项计划》。此立项计划中有一项标准与食品相关产品相关,具体信息如下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制定修订 承担单位
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 修订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详情请点击以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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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布化学框架改革最新草案

据2019年9月5日报道,中国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条例征求意见稿》修订草案。

该条例草案与美国的TSCA或日本的《化学物质控制法》(CSCL)类似,因为它需要预先批准新物质,并对某些现有物质进行风险评估。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的公告(2019年 第72号)(2019.09.10)

为规范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保证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予发布,并就实施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规范》规定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可通过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信息管理系统提交检验检测机构相关信息后承担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注册或备案的化妆品尚未开展检验的,应当按照《规范》规定要求开展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已开展检验的或境外实验室已完成防晒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的,该检验报告可继续在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时使用。已完成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原有检验项目与《规范》不一致的,应在本公告发布后一年内,按照《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要求(人体安全性检验项目除外),补充完成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补充完成的检验报告,应当在产品行政许可有效期延续申请时提交,或者在产品备案确认继续生产时提供备查。

三、自2019年11月1日起,此前已获得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资格认定或指定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或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的相关资格自动终止,相关检验机构不得继续以原认定或指定的资格名义受理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检验。

中国环境与卫生部发布风险评估框架

据2019年9月11日报道,中国环境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该指南将作为根据《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条例》进行风险评估的基本架构。本指南仅为风险评估的技术方法提供了框架。更详细的技术指导未确定发布时间。

一旦该法规草案批准通过,它将同时管理新的和现有的化学品。

国家药监局关于将化妆品中激素类成分的检测方法和化妆品中抗感染类药物的检测方法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通告(2019年 第66号)(2019.09.27)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化妆品中激素类成分的检测方法》和《化妆品中抗感染类药物的检测方法》,经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并作为第2.34和2.35项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

特此通告。

中国寻求关于六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行业信息

据2019年10月3日报道,中国生态与环境部(MEE)向工业界征集有关六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生产和使用的信息,以禁止或限制其在中国的使用。

这些物质在《斯德哥尔摩公约》是被禁止或限制的:

短链氯化石蜡 (SCCPs)– 用于阻燃剂、增塑剂和其他产品的添加剂;

十溴二苯醚(decaBDE)– 用于阻燃剂;

多氯丁二烯(PCN)– 用于电线绝缘涂层;

六氯丁二烯(HCBD)– 用作橡胶化合物制造中的溶剂,以及用作液压、传热或变压器流体;

五氯苯酚(PCP)、其盐类和酯类——用作除草剂、杀虫剂和消毒剂;

五氯苯酚五氯酸(PFOA),其盐类和与PFOA相关的化合物- 用作工业表面活性剂。

这些物质目前在中国没有被禁止或限制。然而,在9月18日公告的附录中,MEE说,如果决定对它们施加限制,公司将不允许生产、使用、进口或出口它们,但会列出一些豁免。然而,对于六氯丁二烯,没有附加任何豁免。

中国推动新物质和现有物质法案定稿

据2019年10月15日报道,中国生态与环境部正在"全速"进行新物质和现有物质的条例草案工作。《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条例征求意见稿》将影响中国所有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它侧重于环境风险评估和控制,并适用于任何"化学物质"。法律草案第15条要求工业界提交现有化学品的数据,并鼓励数据共享和联合提交。

同时,《第7号MEP令》的修订版目前正在接受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磋商。

今年7月,中国政府公布了期待已久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条例》(环境部7号令)草案,征求公开意见。修订草案旨在概述企业在中国管理新物质必须采取的实际步骤。

与现行条例相比,修订后对申报类型和要求以及新"高风险"物质的管制方式有重大修改。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还特别强调了企业控制环境风险的责任。

国家食品风险评估中心公开征求玻璃纤维等5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意见 (2019-10-15)

2019年10月15日,根据《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要求,玻璃纤维等5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已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技术审查,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19年11月12日前将意见反馈至食品风险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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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公示 2019年第 5批拟批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

2019 年10月17日,生态环境部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7号令),对27份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资料进行了审查,符合有关要求,拟批准登记。公示的常规申报中有3项为“一般类”,10项为“危险类”,14项为“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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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

丹麦环境和食品部将禁止在食品接触纸和纸板中使用氟化物(2019-09-02)

2019年9月2日,丹麦环境和食品部(Miljø- ogFødevareministeriet简称MFVM)发布禁令:即禁止在食品接触纸及纸板制品中使用有机氟化物。 该禁令目前在对外征求意见,预计将于2020年7月正式生效。

但是目前该禁令允许再生食品接触纸及纸板中使用氟化物,但是如果纸制品中含有氟,则必须通过功能阻隔层将其与食品分开,以确保氟化物不会迁移到食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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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发布关于聚酰胺类厨房用具的科学性使用建议说明(2019-09-17)

2019年9月17日,德国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BfR)发表了有关使用聚酰胺(PA)低聚物制成的厨房用具的科学性使用建议说明。该说明建议尽量减少此类器具与热食(70℃以上)的接触。虽然采用一定的测试方法确定聚酰胺PA6和PA66类型的低聚物不具有遗传毒性,但高剂量的聚酰胺接触可能对肝脏和甲状腺产生不利的健康影响,从毒理学角度来看,聚酰胺低聚物的SML(T)=5 mg/kg作为其特定迁移总量限量是可以接受的。研究所还倡议厨具制造商在其生产过程中尽量减少低聚物的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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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发布关于食品接触用彩色印刷纸质材料构成的潜在健康风险声明 (2019-09-26)

2019年9月26日,德国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BfR)发布关于食品接触用彩色印刷纸质材料构成的潜在健康风险声明,研究所通过实验测量在水作为模拟物,室温接触24小时的情况下,食品接触用纸制品中4种物质的迁移量:3-羟基-2-萘甲酰胺(萘酚AS; CAS 92-77-3),2',4'-二甲基乙酰乙酰苯胺(NAAX; CAS 97-36-9),N-(2-氯-4-甲基苯基)(NDPA; CAS 2050-43-3)和3-羟基-2-萘甲酸(HNS; CAS 92-70-6)。这四种物质都可以作为起始反应物,杂质(如印刷过程中使用的偶氮染料的降解产物)存在于食品接触材料中。

现阶段,这四种物质都没有迁移限值。利用现有的毒理学数据,并且考虑具有相似结构的物质和计算机模型估算,BfR确定3-羟基-2-萘甲酸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为360 μg/天/人(默认人的体重为60kg),测试食品接触材料样品的迁移结果表明该物质没有预期的风险。与3-羟基-2-萘甲酸不同,其他三种物质的数据较少,但是与计算机模型结合的可用信息预测,这三种物质或其降解产物可能具有诱变和致癌特性。使用毒理学关注阈值(TTC)方法研究下,最大摄入量低于0.15μg/天/人(默认人的体重为60kg)时,不太可能对人类健康产生不良影响。但是,一些测试过的食品接触材料样品的迁移结果超出这个最大摄入量。 BfR建议在有足够的毒理学数据以确保这些物质安全之前,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不得迁移这些物质或其前体到食品中,鼓励制造商测试其原材料和最终产品,并在必要时选用替代材料来进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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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建议将6种常见的高风险食品接触物质加入REACH授权清单中 (2019-10-01)

2019年10月1日,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发布第九次建议,建议将18种高度关注物质SVHCs加入欧盟REACH法规的授权清单中。ECHA曾于2018年9月到12月期间对这个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欧盟成员国于2019年6月审核并采纳了相关意见。欧盟委员会将于其成员国及欧洲议会确定最终决议,和企业何时需要向ECHA申请授权。

此次建议的18种物质中有6种物质是高风险的食品接触用物质,并且这6种物质都在欧盟FACET的食品接触正清单中,具体物质信息及主要危害如下:

1)4,4'-异丙基二烯二酚 (BPA,CAS 80-05-7),具有生殖毒性和内分泌干扰性从而会危害人体健康和环境;

2)2-乙基己基10-乙基-4,4-二辛基-7-氧代-8-氧代-3,5-二硫-4-锡酸酯 (DOTE,CAS 15571-58-1),具有生殖毒性;

3)环己烷-1,2-二羧酸酐 (MHHPA,CAS 85-42-7),具有呼吸致敏性;

4)六氢甲基邻苯二甲酸酐 (MHHPA; CAS25550-51-0),具有呼吸致敏性;

5)2-甲氧基乙醇 (CAS 109-86-4),具有生殖毒性;

6)2-乙氧基乙醇(CAS 110-80-5),具有生殖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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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就邻苯二甲酸盐在食品接触材料中的使用情况公开问卷调查 (2019-10-09)

2019年10月9日,欧盟委员会就邻苯二甲酸盐在食品接触材料中的使用情况公开问卷调查,问卷调查截止到2019年11月8日。无法使用在线问卷可以通过以下电子邮件地址SANTE-FCM-CONSULTATIONS@ec.europa.eu与欧盟委员会联系。 本问卷中提供的信息不会被发布或用于官方控制目的。 将其汇总并用于更好地了解食品接触材料中邻苯二甲酸酯的应用和存在情况。此次问卷调查为英文版,但是公众可以使用任何欧盟成员国的官方语言来填写问卷。

目前在欧盟统一性食品接触塑料法规Regulation (EU) 10/2011的附录正清单中,共有5个邻苯二甲酸盐物质允许用于食品接触塑料中,具体要求汇总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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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食品安全局发布对于10个PET回收过程的科学性意见 (2019-10)

2019年10月,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下属的食品接触材料,酶,调味剂和加工助剂研究小组(CEP Panel)发布对于10个对于消费后的PET的回收过程的科学性意见,这些PET经过回收等一系列处理过程后可以被再次利用,制成食品接触用塑料制品。研究小组经充分评估确认,经这些回收过程后制成的食品接触制品对于人体是没有风险的,并且在确认回收过程可靠的情况下,塑料制品的原料可以100%选用经这些回收过程处理过的产品,具体回收过程如下:

  • POLY RECYCLING PET DIRECT IV+;
  • Sharpak Bridgewater, 基于Starlinger Decon的技术;
  • Marcato, 基于Starlinger Decon的技术;
  • V & T Trade, 基于Starlinger Decon的技术;
  • Pinaform, 基于Starlinger Decon的技术;
  • PETman, 基于Starlinger Decon的技术;
  • Reco-Kavala, 基于Starlinger Decon的技术;
  • Ferrarelle, 基于Starlinger Decon的技术;
  • Veripack Embalajes, 基于Starlinger Decon的技术;
  • Poly Recycling, 基于recoSTAR PET FG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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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HA提出18种授权物质

在去年就附件XIV物质的建议草案进行了公众咨询之后,提出了将这18种化学品纳入该提案的建议。 ECHA会员国委员会(MSC)在考虑了咨询意见后于6月通过了对该提案的意见。

现在,包括双酚A(BPA)在内的这18种化学物质将被列入REACH授权清单。

该清单中的物质(目前包含43种物质)是已从候选清单中优先列出的物质,因为它们的内在特性以及大量使用和广泛使用可能对人类健康或环境构成威胁。

以下显示了这18种化学物质的物质清单:

当前授权清单可在以下链接中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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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对纳米材料的新要求

到2020年1月1日,公司必须根据REACH法规在欧盟市场上提供有关纳米材料的更多信息。 ECHA鼓励潜在的注册人熟悉新的法律要求并做好准备。

新的信息要求与根据REACH进行注册的纳米级物质的制造商或进口商有关。纳米形式的物质是指符合欧盟委员会对纳米材料定义的建议的物质。修订后的REACH附录涉及纳米形式,为以下方面引入了澄清和新规定:

•登记所涵盖的纳米形态或纳米形态组的表征(附件六);

•化学安全评估(附件一);

•注册信息要求(附件III和VII-XI);和

•下游用户义务(附件XII)。

可用的指导和测试指南

ECHA的新的特定于纳米的指南可帮助公司遵守附件VI中的更改。此外,有关纳米形态或纳米形态组之间的交叉阅读的指南也正在更新,以反映变化。这两份文件预计将在2019年底准备就绪。文件草案将在正在进行的指南咨询页面上发布。

2017年ECHA关于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指南也正在更新。经合组织正在修订其在REACH中使用的一些现有测试指南,以确保在纳米形式上生成的数据可靠并符合监管标准。欧盟纳米材料观测站(EUON)提供了修订后的REACH附件的概述和可用的测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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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采用新的CLP毒物中心通知截止日期

欧盟委员会已通过一项提案,将向消费者中心投放毒物中心统一报告的第一个合规日期推迟一年。

CLP法规附件VIII的修订意味着,进口商和下游用户现在将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将信息发送给国家指定机构,而不是之前的2020年1月1日截止日期。其他合规日期不受延迟的影响。通过之后,欧洲议会和部长理事会将进行为期两个月的审查。 如果两者均未反对,则它将在《官方公报》上发布后生效。声明还说,委员会还在努力对附件八进行补充修订,以解决利益相关者对通知要求的可操作性的关注。 预计该修正案将在2020年进行。

欧亚REACH再次推迟

欧亚经济联盟(EEU)成员国之间持续存在分歧,这阻碍了通过涵盖整个欧亚地区的化学品管理法规的进展。

欧亚REACH计划于2021年6月1日生效,预注册截止日期为2021年3月。

EEU委员会的一位发言人表示,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尚未就该小组的其他成员在三个关键领域达成共识:

•受限制和禁止的化学品清单;

•化学品国家注册的反对条件或立场;

•完成化学品安全报告的规则。

一旦这些都得到同意和批准,就可以开始建立EEU的物质和混合物登记册。

2017年,随着EEU谈判的进行,俄罗斯采用了自己的REACH版本,该版本计划于2021年7月生效。如果最终实施欧亚立法,则将撤消俄罗斯版本。

同时,白俄罗斯,格鲁吉亚和哈萨克斯坦正在努力建立到2021年的化学品和混合物管理联合登记册。

这将使消费者能够获得有关那些市场上物品中物质的必要信息。虽然它将与计划中的欧亚-REACH具有相似的框架,但它将是一个独立的计划。

欧盟委员会豁免消化物进行REACH注册

欧盟委员会已修改REACH附件V,以豁免消化物的REACH注册。

Digestate是来自厌氧消化过程的残留半固体或液体材料,这些过程来自于非危险源,例如食物垃圾,粪肥和能源作物,是可生物降解的材料。

欧盟委员会条例称,将其列入附件五将消除该物质的生产商和使用者以及执法部门遇到的不确定性。

这是因为源自与消化过程相同的过程或源自其他厌氧消化过程的沼气,以及源自类似可生物降解材料的需氧分解的堆肥,已免除登记的义务。

该委员会补充说,到目前为止,尚未提交注册摘要。

该修正案于10月9日发表在《欧洲联盟官方公报》上,并将于该日期后20天生效。

今年早些时候,委员会就修改REACH附件I和V中的消化条目进行了磋商,以使其与《分类,标签和包装(CLP)法规》保持一致。

美国

美国康涅狄格州PFAS工作组发布PFAS行动计划草案(2019-10-01)

2019年10月1日,美国康涅狄格州PFAS工作组发布PFAS行动计划草案,PFAS工作组由康涅狄格州公共卫生部(DPH)和能源与环境保护部(DEEP)领导,由近二十个州机构和实体的代表组成。PFAS工作组先后举行三次会议并最终制定PFAS行动计划草案。

该草案的重点是最大程度地减少PFAS的暴露和释放,以及识别和清除已经排放于环境中的PFAS,包括评估与食品相关的暴露途径,尤其是因食物接触制品造成的暴露情况。该计划还将评估州政府是否应该要求相关生产及贸易商在含PFAS的产品的SDS和产品标签上披露其产品中的PFAS,并为某些含PFAS的消费品建立“增强生产者责任制度”(Extended ProducerResponsibility,简称 EPR)。”

该草案通过工作组电子邮箱CTPFAS@ct.gov征求意见,时间从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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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不太可能”在2020年底之前完成HazCom标准更新

HCS在2012年进行了重大修订,使美国的危害通识标准与GHS第三修订版保持一致。美国OSHA在其2014年秋季的监管议程计划中指出了更新HCS的计划, 但在随后的几年中稳步推迟了该计划,该机构的最新监管议程表明将于2019年12月发布。

然而,OSHA的标准和指导局负责人Maureen Ruskin在11月4号表明:“要最终定案,还有几个步骤。”

该机构仍必须发布提案,然后是90天的公众意见征询期。 也有可能举行非正式的公开听证会,这有可能引发另一轮评论。那可能是六个月的过程。因此美国“不太可能”在2020年底之前完成HazCom标准更新。

全球其他地区

韩国启动联合注册联合体制度

2019年10月7日,韩国环境部发布了在线联合注册联合体系统,允许公司组成联合体,在K-REACH下注册物质。该系统允许注册人为每个物质选择领头注册人。虽然不是强制性规定,但KECO同时建议各公司在年底前加入相应联合体。

台湾推广使用非动物试验数据

台湾环保署鼓励企业在根据《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管理法》(TCCSCA)注册化学品时,使用非动物测试方法。不过,该法规在三月份才修订,非动物测试方法的推广近期不会被写入法规。

台湾卫生福利部废止脱色脱染剂、染发剂、冷烫剂的标签、仿单或包装应加刊使用注意事项三项法规(2019-10-23)

主旨:废止「头发之脱色脱染剂之标签、仿单或包装应加刊使用注意事项」、「染发剂之标签、仿单或包装应加刊使用注意事项」、「制造或输入冷烫剂,其标签、仿单或包装应刊载之事项」,并自中华民国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据:中央法规标准法第21条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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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卫生福利部发布脱色脱染剂、染发剂、烫发剂应标示事项三项法规 (2019-10-23)

主旨:订定「脱色脱染剂之标签、仿单或包装应标示事项」、「染发剂之标签、仿单或包装应标示事项」、「烫发剂之标签、仿单或包装应标示事项」,并自中华民国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据:化妆品卫生安全管理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款。

公告事项:

一、 订定「脱色脱染剂之标签、仿单或包装应标示事项」(如附件),自中华民国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原持有脱色脱染剂之特定用途化妆品许可证者、染发剂之特定用途化妆品许可证者、烫发剂之特定用途化妆品许可证者,应自行依本公告事项修订标签、仿单或包装之内容,得免向本部提出申请变更。

二、 除旨揭公告之应标示事项外,各别产品依其产品本质、特性及使用对象、方式有其他使用注意事项者,亦应依化妆品卫生安全管理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六款之规定办理。

三、 于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含)前制造之产品(以制造日期为准),得于原刊载之保存期限内继续贩售至保存期限届至为止。

附件

• 脱色脱染剂之标签、仿单或包装应标示事项

• 染发剂之标签、仿单或包装应标示事项

• 烫发剂之标签、仿单或包装应标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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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厚生劳动省再次发布“2018年第46号食品卫生法修订案”意见征求稿(2019-09-09)

2019年9月9日,日本厚生劳动省(MHLW)再次修订了“2018年第46号食品卫生法修订案”中第18条第3款并公开在网上征求意见,如有意见,需于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10月8日将意见反馈到政府窗口如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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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订在第18条第3款将器具及容器包装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迁移量阈值设定为0.01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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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推迟特定聚合物申报豁免的计划

据2019年10月15日报道,环境和自然资源部(DENR)目前正在评审PMPIN法规下豁免特定聚合物免的政策草案。该计划将被推迟。

新西兰就采用GHS第七版征求意见

2019年10月29日,新西兰环保局提议将其现有的有害物质分类系统变更为GHS第7版。

新西兰目前根据几项不同的法律管理有害物质,其中最重要的是《危险物质和新有机体法案》。它设定了危险物质的标准及 HSNO 危险分类编号,确定使用条件和级别。

如果环保署的提案获得批准,这将是新西兰首次将HSNO转换为GHS分类。并且这是强制性的要求。公众征求意见将于2020年1月9日结束。

泰国公布新化学法草案第二稿

据2019年10月30日报道,泰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公布了新化学法草案的二稿,其中规定,海外公司需委托泰国境内公司作为唯一代理(ORs)完成注册。当局也将遵循使用欧盟 REACH 中的风险评估方法。

这部法案将取代现有的《有害物质法》(HSA)。如果审批通过,泰国化学品管理将以风险为基础,并引入化学品登记和分类的新制度。

印度尼西亚发布食品包装法规最新修订版-2019年第20号法规(2019-07-29)

印度尼西亚国家药品和食品控制局(BPOM)已发布2019年第20号:对于食品包装的新法规,该法规取代了2011年发布的旧版本。这项新法规于2019年7月29日生效,对于在印度尼西亚境内的与新修订法规相关产品,法规给出一年的过渡期来保证其符合相关要求。

新法规的范围包括全新生产的及使用再生材质生产的食品包装,具体有:塑料,油墨,染料,纸和纸板,树脂,聚合物涂料,金属,陶瓷和玻璃。法规要求食品生产商确保其使用的包装不会危害人体健康。法规还包括一系列附件清单来帮助企业进行合规,清单包括:(i)禁止使用的物质,(ii)具有特定迁移限值的物质,(iii)食品接触材料的总迁移限制要求,(iv)按食品和饮料类型包装的材料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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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与东盟化妆品指令进一步保持一致 (2019.09.12)

印度尼西亚国家药品和食品控制局(BPOM)发布了其《化妆品材料技术要求》法规的修订版。

最新法规于8月22日在国家官方公报上注册实施,修订了先前于2015年生效的法律。BPOM于去年年底发出了变更草案以征询意见。

印尼作为东盟化妆品指令(ACD)的签署国,大多数修正案都促使印尼适应东盟化妆品指令(ACD)的变化

但是,也有一些显著的差异。其中包括ACD未涵盖的两项禁令:

1.漂洗制剂中塑料微珠上使用。它把微珠定义为小于或等于5mm的固体塑料颗粒,用作去角质剂或用于冲洗产品中的身体清洁。

2.脱氧熊果素, 氢醌的一种糖苷衍生物,用于美白霜中抑制黑色素的产生。

另一个不同之处是,印度尼西亚尚未禁止ACD禁止的以下物质:

3-和4-(4-羟基-4-甲基戊基)环己-3-烯-1-甲醛(HICC); 2,6-二羟基-4-甲基-苯甲醛(芳醇);3-氯-2,6-二羟基-4-甲基苯甲醛(氯己醇);和2-氯苯-1,4-二胺(2-氯-对苯二胺),其硫酸盐和二盐酸盐在染发产品中用作物质时。

印度尼西亚还将继续将以下尼泊金酯视为受限制物质,并且尚未按照ACD禁止使用它们:

4-羟基苯甲酸苄酯(也称为对羟基苯甲酸苄酯);对羟基苯甲酸异丙酯;和对羟基苯甲酸异丁酯。

这些限制也适用于它们的钠盐。这些物质不能作为防腐剂超过以下阈值:

单一物质或混合物中总酯含量的0.14%(以酸计);和当与其他对羟基苯甲酸酯的总含量不超过0.14%(以酸计)混合时,成分混合物为0.8%(以酸计)。

其他东盟国家,例如新加坡和菲律宾,已经颁布了禁令。根据欧盟化妆品法规,它们在欧洲也被禁止。

印尼法规的大部分更新反映了2018年5月第28届东盟化妆品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法规。此后又举行了两次会议,并对ACD附件进行了更改。

这意味着符合ACD的化妆品也将符合印度尼西亚法规。但是某些符合印度尼西亚标准的产品可能与实施了ACD之后版本的东盟国家不同。

印度标准局发布食品包装印刷油墨标准草案 (2019-08-09)

2019年8月9日,印度标准局(BIS)发布CHD 14 (14457) 食品包装印刷油墨-实施准则草案,该草案征求意见截至日期为2019年9月8日。

该标准于2004年首次发布,制定该标准的目的是帮助印刷油墨制造商生产用于食品包装的油墨,并且其中不含任何可能转移到食品中的有害化学物质,帮助食品生产商选择质量优良的印刷油墨。标准修订后,将“溶剂”类别下的甲苯禁用,“增塑剂”类别下的邻苯二甲酸盐(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和“多种化合物”类别下的乙酰丙酮钛禁用。修订版本中规定对于基于重金属的颜料和染料而言除了不得超过其各自规定的限量之外,铅,镉,汞和铬浓度总限量不得超过100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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